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本会依照《章程》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发展会员。会员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注册登记,发放证书。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单位、副会长单位。第五条 个人会员包括:在家庭教育的各个专业领域从事学术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家庭教育的管理者、工作者、指导者、志愿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相关机构、有关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具有公益精神和专业能力,并为家庭教育作出贡献的有关人士等。第六条 单位会员包括:各级家庭教育研究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婴幼儿照护中心以及相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家庭教育相关社会组织和指导服务机构;关心关注家庭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入会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无违法违纪行为,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三)热爱家庭教育事业,热心家庭教育理论研究,热衷家庭教育志愿服务;(四)具备与家庭教育相关的学科知识,坚持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具有从事家庭教育方面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有教育咨询、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等相关培训经历;(一)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能履行会员义务;(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合法合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入会程序
1、个人会员提交《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个人会员申请表》、提供相关学科知识资质或培训经历证明、提供从事家庭教育服务的相关经历证明。2、单位会员提交《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单位会员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二)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由本会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登记备案;(四)本会秘书处负责将讨论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五)本会秘书处记录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信息,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权力和义务
(一)单位会员可选一位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代表,代表本单位行使本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会员的权力,参与本会活动,并有权对本会事业发展和工作建言献策,提出批评意见和监督;(二)单位会员可推荐若干学员参加本会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培训的学习;(三)参与本会相关科研课题研究、理论研究、团体标准建设、申请成为科研基地或实验基地;(四)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交流、技术咨询、政策咨询服务等活动,免费取得本会刊物、资料,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五)单位会员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及项目,由本会推荐参加相应科研课题研究;(六)可优惠得到本会提供的家庭教育产品和推广等咨询服务。本会微信公众号及官方自媒体平台可为单位会员提供专题页面,开展对会员单位的产品、项目或技术产品的专题宣传;(七)单位会员可以推荐 3 人成为研究会个人会员,副会长单位可以推荐 5 人成为研究会个人会员;(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会员会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遵守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于每年 4 月份续缴当年会费。首年入会,于 9 月 1日前入会的,需缴纳完整年度会费,于 9 月 1 日后入会的,按当年会费的一半金额缴纳。会费标准为个人会员 200 元/年;单位会员 1000 元/年,副会长单位 2000 元/年。
第七章 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应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虚假宣传、违规培训,不得以本会名义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本会负责人可对其进行内部警示或约谈;根据具体情况,可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单位证书,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即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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