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章程

(年月日)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

    英文名称     

第二条  性 质:淮安市家庭教育研究会是由全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的专家学者和从事家庭教育工作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团结社会各界热心家庭教育的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开展家庭教育学术交流、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促进全省家庭教育水平的提高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配合,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的一代新人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淮安市健康西路140号。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一)开展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推进家庭教育理论创新为家庭教育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二)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和方法;

(三)调查了解城乡家庭教育及家庭教育工作的状况,密切与各团体会员的联系,总结推广家庭教育的先进典型和工作经验;

(四)开展家庭教育的培训工作,组织家庭教育的咨询指导服务;

(五)加强家庭教育信息工作,组织编辑出版家庭教育理论书籍、宣传资料和家长学校教材;

(六)评选家庭教育优秀论文和家庭教育优秀成果,表彰为家庭教育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团体;

(七)密切与各地家庭教育研究会(促进会)的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开展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愿提出申请的团体和个人;

(二)在家庭教育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宣传和研究能力,或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本会常务理事介绍或团体会员单位推荐;

(三)团体和个人入会均须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照其宗旨和任务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关心、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家庭教育的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一届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凡热心于家庭教育事业发展,并愿意提供资助的企事业等单位及个人,常务理事会可聘其为名誉理事。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批准同意。换届时间提前或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可聘任若干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表彰家庭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报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理事,因工作调整、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留任的,由接任人员自然替补,并向本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名。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家庭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职期的,须经理事会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会长任法人代表。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社会赞助、捐赠;

申请政府资助专项课题研究经费;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仔细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的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定期向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人民银行和民政部门报告财务收支和活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不定期向社会通报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日内,经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淮安市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淮安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淮安市民政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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